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益牛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民辖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益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钱全根,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益牛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06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苏州市虎丘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苏州市××中区,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裘实
代理审判员赵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