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民初2268-2号
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钱全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益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益牛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