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4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浦庄大道以西。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厂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空并迁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东山大道4388号的1幢、3幢厂房(苏房权证***第××号、苏房权证***第××号)。二、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的租金人民币2620547.9元。三、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5日起按人民币5479元/日计算至实际腾空并迁出上述第一项所涉厂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对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41元,由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负担人民币20000元,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41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苏05民终441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41元,由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72元,由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负担人民币13428元,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26元,由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87.62元,由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负担45538.38元。权利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以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安杰冷作厂、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迁出涉案厂房并支付3287400元及相应使用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迁出涉案厂房并支付3287400元及相应使用费,执行费3577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其已经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达成处理方案,考虑到本案情况,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应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441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