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810号
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钱全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鲁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168号2幢。
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鲁瑞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1元,由原告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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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