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杭州熠慧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105民初2015号

原告:杭州熠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21幢7楼21715号)。

法定代表人:肖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妲烨,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鸽,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蒲岐镇下堡村南宁路184号。

负责人:王海明。

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北山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糯,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熠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庭审前,因原、被告双方有调解意向,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7月3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98万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48万元;

二、若两被告未依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包静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