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照明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濮阳市城市照明安装服务中心、濮阳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4032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城市照明安装服务中心,住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2966M。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3119800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城市照明安装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城市照明安装服务中心工程款37423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具体情况。 二、2021年9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存款 2、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2021年10月8日,向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79230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379230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