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精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青城时代A栋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精确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确通信公司)及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与精确通信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工号项下的业务结算及业务服务费归属事宜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精确通信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2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5.9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围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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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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