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民初2268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被继承人***之妻。
原告:林炯,男,199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被继承人***之子。
原告:**,女,201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被继承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原告:***,男,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被继承人***之父。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夫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地址**市双清区双坡南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地,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炯、**、***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林炯、**、***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炯、**、***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蒋廉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耘
书 记 员 李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