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福星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施工的站点、完成和验收情况、工程款数额等均未作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