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福星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施工的站点、完成和验收情况、工程款数额等均未作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