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0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73号。
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劳务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作框架协议》,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框架合同》,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权。另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在《通信线路工程施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辩称,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总包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转包方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总包方、转包方支付施工费,故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