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执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房产、土地或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在法院涉案数量很多,对外负债金额极大,目前仅余公司土地、厂房租赁给湖北长江汇丰纸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且土地厂房设定有抵押并被多案查封,租金也被多案查封在前。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在承租人湖北长江汇丰纸业有限公司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