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0252号
原告: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天凡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2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恒天凡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风情大道315号。
负责人:***。
原告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天凡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天凡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另指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为举证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