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0353号
原告:**,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马***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坤。
被告:湖北昌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中天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国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北港村***二期西区5号商业幢A**8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A栋1**10层A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系湖北**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昌永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中天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年海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