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291号
申请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2036XU。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镇红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77930M。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470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470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