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昌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27671号
原告:***,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华,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淇尹,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昌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云创路226号2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QENX59。
法定代表人:熊进,经理。
被告: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77930M。
法定代表人:魏巍,经理。
被告:熊进,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昌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显劳务公司)、被告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家沱建筑公司)、被告熊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祥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华和张淇尹、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6981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76026.4元、护理费12560元、误工费114377.76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50元,合计411288.30元,扣除被告昌显劳务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还应赔偿361288.30元。事实和理由:受被告昌显劳务公司雇佣,原告***于2021年6月5日到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曦园·南城项目工地收集废旧木工板,现场由被告熊进指挥,过程中,因被告昌显劳务公司未在工地安装护栏,致使原告***从高2米左右的车库临边摔下受伤。经治疗后,三被告拒不赔偿。被告熊进系被告昌显劳务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家沱建筑公司系建设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昌显劳务公司辩称,未与原告***成立雇佣关系,双方系废旧木工板买卖合同关系,相关合同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被告李家沱建筑公司、被告熊进共同辩称,与本案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均非本案适格被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举示的照片、视频、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病案、医疗费票据、调解协议书及微信记录,经审查,本院均予以确认;2、原告***举示的收条及微信记录,经审查,缺少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系护理费;3、原告***举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经审查,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本院均予以确认;4、原告***举示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经审查,缺少相关正式财务凭证佐证,虽然可以证明交易双方的交易事实,但难以认定具体详情;5、原告***举示的赔偿清单,经审查,系原告***单方制作,应当以相关证据认定为准,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昌显劳务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曦园·南城项目工地现场回收废旧木工板,由原告***自行负责收集、堆码、整理和搬运装车,之后再行商议废旧木工板价格。履行过程中,2021年6月5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工地现场收集废旧木工板时不慎自高约两米的车库临边摔落至地面受伤。
受伤后,原告***于当天到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至2021年6月7日,出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棘突骨折、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骰骨骨折、腰椎退行性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院外手术治疗等,原告***支付医疗费4058.84元。之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到重庆盛景医院住院治疗2天至2021年6月9日,出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棘突骨折、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手术治疗等,原告***支付医疗费1031.48元。之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到重庆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至2021年6月14日,出院诊断:腰椎骨折、双侧跟骨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治疗等,原告***支付医疗费4600.35元。之后,原告***于2021年6月14日到重庆渝新医院住院治疗19天至2021年7月3日,出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右足跟骰关节脱位,出院医嘱:定期复查、门诊随访等,原告***支付医疗费52964.74元。之后,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到重庆盛景医院住院治疗13天至2021年7月24日,出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双足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足骰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出院医嘱:加强锻炼、门诊随访等,原告***支付医疗费7158.73元。
之后,原告***自行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鉴定,该所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了渝法正[2021]医鉴字第1698号司法鉴定书,意见为:***腰1椎体及附件骨折并椎体管骨性占位内因定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取内固定约需后续医疗费20000元,误工时限为180天,护理时限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5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昌显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被告昌显劳务公司认为其无责任,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达成协议:被告昌显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50000元,依据人民法院裁判,超出部分予以补足,不足部分不予退还。被告昌显劳务公司已将该50000元支付原告***。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6月5日注册个体工商户,户名:巴南区***建材经营部,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原告***自述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一直向案外人重庆格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售废旧木板。
再查明,被告昌显劳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熊进系法定代表人,亦系唯一股东。
原、被告就损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三被告均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对三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昌显劳务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到曦园·南城项目工地现场回收废旧木工板,由原告***自行负责收集、堆码、整理和搬运装车,之后再行商议废旧木工板价格,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昌显劳务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可见其系以收购、销售废旧木工板为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工地现场本身具有危险性,应当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未采取,属于其应当自行负担的行业经营风险,并无证据显示被告昌显劳务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原告***应当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审 判 员 李庆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宸
书 记 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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