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5531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77930M。
法定代表人:魏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铭,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玉
书 记 员 程  雅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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