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0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2036XU。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77930M。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李家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423元,扣缴执行费891元,剩余案款6653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翠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