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被执行人: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3271508。
本院在执行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合同款35.033万元,支付违约金(以26.0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3154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执行费884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