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91民初83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张剑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莹,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3271508。
法定代表人:陈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秀梅,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谷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贝谷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徐莹莹,先锋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文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贝谷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先锋软件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拖欠的采购合同设备款35.258万元;2.先锋软件公司按照监控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天按照拖欠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其中26.258万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4月1日起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28.358万元;9万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3月27日起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0.198万元);3.先锋软件公司承担贝谷科技公司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1日,先锋软件公司与贝谷科技公司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监控项目签订监控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涉及13个地市法院的监控工程,合同金额为188.2万元,双方对权利义务,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及交货方式,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贝谷科技公司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金额188.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先锋软件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但截止到起诉之日,其仅支付137.344万元,尚拖欠35.258万元。贝谷科技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先锋软件公司辩称,其与贝谷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份名为设备采购,实为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贝谷科技公司诉求的金额有误,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应为188.2万元,去除管理费2.823万元、质保金13万元以及已付款137.033万元,其尚余35.033万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其现仍无需付款给贝谷科技公司,理由如下:合同条八条第二款约定,其在收到法院验收合格款并收到贝谷科技公司开具的合格增值税发票后再支付余款,事实上,其至今都未收到过贝谷科技公司的发票;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贝谷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其指定项目法院的设备和安装,但贝谷科技公司却严重违约,延期交付和安装,导致江西高院至今未将50万质保金和违约保证金退还给其。
先锋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贝谷科技公司向其支付逾期违约金14.7256万元;2.贝谷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3日,先锋软件公司与贝谷科技公司就江西省高院监控项目签订监控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贝谷科技公司未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其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14.7256万元,该违约金数额已超过其应当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项,其有理由拒付剩余款项,故提起反诉。
贝谷科技公司辩称,采购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安装监控设备需要与各个地方法院协调,地方法院如办公大楼在建、法院正常的节假日等自身原因,导致部分法院监控设备的安装进程受阻而发生迟延,其中安装进程严重受阻的渝水区人民法院、湘东区人民法院、上栗县人民法院、安远县人民法院因办公大楼在建无法进行安装,并出具书面说明。2011年8月9日,江西高院与先锋软件公司在履约保证协议中明确了“除13个法院(含先锋软件公司负责的渝水区人民法院、湘东区人民法院、上栗县人民法院、安远县人民法院)因办公大楼在建不能如期进行施工外,其余法院的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贝谷科技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逾期,因此,先锋软件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和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1.贝谷科技公司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之前的名称为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锋软件公司因购买监控设备与贝谷科技公司签订监控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就监控设备的型号、数量、价格、验收、发送、设备安装、质保期、交货期、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合同总金额为188.2万元;贝谷科技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组织14个项目法院验收,即新余市1个法院、景德镇市2个法院、赣州市3个法院、萍乡市4个法院和抚州市4个法院;贝谷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和运行,如延迟交货应在交货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告知先锋软件公司,经先锋软件公司确认交货时间方可相应顺延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先锋软件公司收到法院预付款7个工作日内向贝谷科技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贝谷科技公司在2010年12月20日前向先锋软件公司开具等额发票;先锋软件公司收到法院验收合格款并收到贝谷科技公司开具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58.5%减去13万质保金的货款,剩余1.5%的货款为先锋软件公司对贝谷科技公司的项目管理费,江西高院向先锋软件公司退还50万元质保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贝谷科技公司退还13万元质保金;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违约方每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2011年3月15日至4月24日期间,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莲花县人民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出、金溪县人民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等9个法院分别出具监控工程和设备清单验收表。2011年3月31日至4月26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均向先锋软件公司出函表示,因审判大楼正在建设的原因,监控设备等大楼完工后再安装。2011年5月24日,案外人江西先锋星火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向贝谷科技公司出具收条,其上记载:收到贝谷科技公司未能安装法院即上栗县人民法院、湘东区人民法院、渝水区人民法院的证明函各1份,已安装法院即景德镇市人民法院、莲花县人民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云、宜黄县人民法院、金溪县人民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昌江区人民法院的验收单各1份。2014年5月12日,江西先锋星火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收条,其上记载,收到贝谷科技公司送到的上栗县、渝水区、湘东区法院等3个法院的监控项目验收单。2015年9月和2016年12月,赣州市安远县法院先后出具2份关于监控设备暂不安装的说明函。2017年3月16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出具监控工程设备清单验收表;贝谷科技公司将该验收表以邮寄方式交给先锋软件公司,先锋软件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收。
3.先锋软件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12月23日分2次共向贝谷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137.344万元,于2012年9月7日开具前述款项增值税发票。2014年5月12日贝谷科技公司向先锋软件公司发对账函,其上记载,截止2014年4月1日,其已完成12个法院的监控工程并均已验收,先锋软件公司已收到137.34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本次应支付26.258万元,未做金额为15万元,保证金为13万元。2016年11月25日,贝谷科技公司就26.258万元向先锋软件公司发违约金催缴函。2017年1月13日,贝谷科技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就26.258万元向先锋软件公司发律师函。
4.贝谷科技公司与先锋软件公司均认可,先锋软件公司尚有35.033万元合同款未支付给贝谷科技公司。
5.2010年9月30日,先锋软件公司与案外人江西高院签订监控设备电子墙政府采购合同,并约定,先锋软件公司经评标小组确定其为江西省法院系统司改装备(监控设备电子墙)项目的中标单位,江西高院就采购监控设备与先锋软件公司从型号、数量、价格、金额、质量保证、验收、售后服务、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先锋软件公司应在江西高院指定法院作完具体需求调查后40个日历内完成设备安装工程运行,江西高院在该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向先锋软件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货款,在收到用户出具的验收证明后,先锋软件公司先向江西高院交付合同总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即11.6532万元,该保证金在用户出具验收证明满一年后10日内退还给先锋软件公司。2011年8月9日,先锋软件公司与江西高院签订履约保证协议,其上记载:2010年9月30日,江西高院与中标单位先锋软件公司签订09装备(监控电子墙)政府采购合同,除13个法院因办公大楼在建不能如期进行施工外,其余法院的项目已按照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江西高院已向先锋软件公司支付40%的合同款,尚有60%的款项未付,为保证合同全部履行,先锋软件公司在收到60%的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50万元转到江西高院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待江西高院所属相关法院剩余项目全部完工后,先锋软件公司凭相关法院的验收证明到江西高院办理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退付手续。协议后所附延期施工明细表中13个法院中包含上栗县、渝水区、湘东区法院。
以上事实有贝谷科技公司提交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收条、增值税发票、发票签收单、函、关于当前未安装电子监控的情况说明、证明函、关于监控设备暂不安装说明函、邮寄单及签收查询、付款凭证、对账函、违约金应收催缴函、律师函,先锋软件公司提交的监控设备电子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协议,贝谷科技公司和先锋软件公司均提交的监控设备采购合同、13个法院的监控工程和设备清单验收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贝谷科技公司与先锋软件公司签订的监控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贝谷科技公司与先锋软件公司签订监控设备采购合同的时间。贝谷科技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上没有填写签订时间,先锋软件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上填写的时间是2010年11月3日;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中约定,先锋软件公司收到江西高院退还的50万元质保金后7个工作日,向贝谷科技公司退还13万元质保金;而保证金,先锋软件公司与江西高院在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监控设备电子墙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是11.6532万元,在2011年8月9日签订的履约保证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是50万元;综合前述分析,结合2011年3月15日至4月24日期间有9个法院已向贝谷科技公司出具验收单的事实,可推断贝谷科技公司与先锋软件公司签订监控设备采购合同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8月9日之后,且属于倒签。
关于贝谷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先锋软件公司尚有35.033万元合同款未支付,截止2017年3月,合同所涉13个法院的监控设备均已安装且经过验收,贝谷科技公司要求先锋软件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合同款的主张,对其中35.03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贝谷科技公司要求先锋软件公司从2014年4月1对除安装在安远法院设备款9万元以外的合同款按年利率24%计算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先锋软件公司在收到江西高院的验收合格款后向其支付95.5%的合同款,逾期付款违约方应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先锋软件公司未举证其收到江西高院验收合格款的时间,贝谷科技公司举证先锋软件公司最后一次收到除安远法院之外的12个法院所出具验收表的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故关于合同款26.033万元(35.033万元-9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应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贝谷科技公司要求先锋软件公司从2017年3月27按年利率24%计算向其支付9万元合同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先锋软件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收到安远法院的验收表,故该9万元的逾期违约金,应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先锋软件公司的反诉请求。先锋软件公司要求贝谷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4.7256万元,理由是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先锋软件公司应在2010年12月14日之前交货,但13个法院的交货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逾期。因先锋软件公司与贝谷科技公司签订监控设备采购合同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8月9日之后,故不能以先锋软件公司所交合同中记载的签订时间2010年11月3日或其主张的2010年10月3日来计算逾期交货时间。据此,先锋软件公司无证据证明贝谷科技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对其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5.033万元。
二、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0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0181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反诉受理费1623元,共计15574元,由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0元,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李玲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
人民陪审员 熊苟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