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835号
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3271508。
法定代表人:陈苏。
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自有账户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财产银行存款19.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