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66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藏国,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A-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