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39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317120元(暂计)。因义务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 三、2022年6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中侨绿城43幢4-101号进行实地调查,经向社区了解该公司注册地为个人住户非被执行人公司,暂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2022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2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豫0391司惩329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01703元及相关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1541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130170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