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946号 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中侨绿城43幢4-101号。 法定代表人:***。本院作出的(2022)豫039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综合审判庭于2022年8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21.38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