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59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中侨绿城43幢4-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宜阳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