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中侨绿城****。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1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风卫
审判员 康 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