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中侨绿城****。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鑫同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1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风卫 审判员  康 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