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1982号
原告: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C号2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2916951D。
法定代表人:黄有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多昌,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云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存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云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崔洪梅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