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5953号
申请人:山东晨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亿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RL09177
法定代表人:王洪哲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2916951D。
法定代表人:黄有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有佩,男,汉族,1952年12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山东晨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有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晨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有佩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等4892500元及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设备(1.6米PP熔喷无纺布生产线四条)。申请人提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晨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有
佩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等48925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设
备(1.6米PP熔喷无纺布生产线四条)。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晨曦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