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明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科天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岗,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查川鸿,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天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经
法定代表人:卞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大连明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天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361880.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28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分别在2020年1月13日、3月16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2个,因无法完成网上冻结扣划,我院在2020年3月13日已委托克拉玛依市法院冻结并扣划9385.97元已发还申请人;
3、我院在2020年1月13日、3月16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注册一辆车辆信息,我院在2020年3月13日已委托克拉玛依市法院查封车辆手续,因车辆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未能完成车辆手续查封;
4、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注册登记房产;
5、我院在2020年1月13日、3月16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未开设账户;
6、我院分别在2020年1月13日、3月16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于2020年1月19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委托克拉玛依法院在2020年6月5日走访了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我院在2020年6月21日将以上执行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知晓上述执行情况,无法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我院执行案款9385.97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生明
审  判  员   古丽鲜
二 O 二 O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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