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130号
申请人: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25楼2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751585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街24-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848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的存款47927.97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的存款47927.9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9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