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东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832-1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东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东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温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