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桑普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桑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桑普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7.1条及专用条款第37.1条,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苏州市相城区仲裁委员会”,而该机构并不存在,苏州市相城区也没有其他的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因此本案仍应当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是鉴于双方住所地均在苏州市范围内,而苏州市目前只有苏州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应当能够据此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岑
代理审判员*东
代理审判员裘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