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提字第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海里3号。
法定代表人:沈祖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海涛,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兴军
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
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