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林万贵,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黄学友,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乐,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林万贵、黄学友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2)鲁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林万贵、黄学友与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二、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万贵、黄学友工程款19831719.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840133.48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林万贵、黄学友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四、驳回***、林万贵、黄学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188元,由***、林万贵、黄学友负担151594元,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59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4月10日,申请人***、林万贵、黄学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2)鲁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2018年5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执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依据第三条“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林万贵、黄学友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于2018年9月1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欠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案中不应列其为被执行人。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2018年11月16日,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2019年7月5日,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与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和违约责任承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764509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该生效判决,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欠付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即在本案中无须向***、林万贵、黄学友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4月4日、2020年3月26日,本院经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3月9日,本案未受偿债权为工程款19831719.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840133.48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94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3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林万贵、黄学友进行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