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51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徐永宁,山东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3683.5元、案件受理费35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1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到本院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12月13日、12月14日、2022年1月5日、3月25日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无应收账款可供执行。
5、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执行措施。
6、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9、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工程款163683.5元、案件受理费35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丛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