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异1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铭,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林万贵,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黄学友,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万贵、黄学友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执313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位于烟台市莱山区产的查封:33号楼1单元601号,2单元102、202、601、1201、1401、1402号,40号楼1单元1101号,2单元101、201、602、801、1102、1302、1601、1602号,37号楼1单元802、902号,2单元1301、1502号。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不欠付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无须向***、林万贵、黄学友承担支付责任。二、法院查封申请人上述20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万贵、黄学友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鲁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18)鲁06执313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的下列房产:33号楼1单元601号,2单元102、202、601、1201、1401、1402号,40号楼1单元1101号,2单元101、201、602、801、1102、1302、1601、1602号,37号楼1单元802、902号,2单元1301、1502号。
2021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1)鲁06执恢3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对涉案20套房产的查封行为而提起执行异议,现本院已解除对该20套房产的查封,该公司持有异议的执行行为已不存在,其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姝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