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2141号
原告:代宗训(******),男,194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锋,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代宗训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25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至2018年4月23日,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