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3民初3134号
原告:莱州市通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七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泽山,经理。
被告:烟台**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毅,经理。
原告莱州市通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七洋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通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州市通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莱州市通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春刚
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
人民陪审员 李江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原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