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烟台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147号
申请人: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系路319-5号。
负责人:李敏,主任。
被申请人:烟台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北、西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初乐桥,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1年4月27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