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旗方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890号 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5号楼3至17层301内12层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