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890号
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5号楼3至17层301内12层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