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509号
申请人: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院**楼**7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康泰润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与北京康泰润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润丰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泰润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康泰润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