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63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周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4783.48元,执行费19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辆渝A×××××风神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另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