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

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3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毅。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18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621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申请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30000元。本院认为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132118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力电机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秦 胜

人民陪审员 梁 平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