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破申42号
申请人: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25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局发现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已不再实际经营,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决定执行转破产,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核准设立。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强制执行,因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致执行未果。另据本院执行局调查,该公司目前已不再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债务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成谷信
审 判 员 樊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