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江苏东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对上述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欠款总额按照104510元计算,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3执199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熊 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郁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