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牛吉刚、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辖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吉刚,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
负责人:姚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涛,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福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牛吉刚。
原审被告: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雅香金陵商业楼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安江。
原审被告:洛阳我爱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中迈红东方B区1号楼1单元2404房。
法定代表人:雷镠悱。
原审被告:谢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雷镠悱,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被告:安江,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李睿雅,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牛吉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原审被告洛阳福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我爱美家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峰、原审被告雷镠悱、原审被告安江、原审被告李睿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牛吉刚诉称,上诉人签署的《保证合同》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签订该合同时,被上诉人关于该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未对上诉人进行告知义务,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且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区,本案应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故请求本院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2月12日,原审被告之一洛阳福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人)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贷款人住所地为洛阳市××工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河龙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