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财保356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9号。
负责人:张琳辉,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雅香金陵商业楼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安江。
被申请人: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2101室。
法定代表人:康现末。
被申请人:谢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张珂,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安江,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康现末,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熊现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谢峰、张珂、安江、康现末、熊现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已经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航科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谢峰、张珂、安江、康现末、熊现乐银行存款13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