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2791号之一
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初福禧,总经理。
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0元减半收取11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守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