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3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初福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47元由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