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民初1967号
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初家村。
法定代表人:初福禧,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