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12民初988号
原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初福禧,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隋明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管理人。
原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被告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的43万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至2016年,原告为被告建设桃村物流配送中心工程,工程完工依据合同约定验收和交付竣工资料后,双方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2021年8月11日,双方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由原告承建,为被告建设的桃村物流配送中心等工程的工程总价为33000451.64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余额为43万元。2021年9月3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令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鲁0612破7号决定书,指定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原告得知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2022年1月18日,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管理人初审审查出具《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债权表》
,确认原告之债权金额为430000元,是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的债权属于应当优先受偿的情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管理人承认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承建的烟台市栖霞桃村物流配送中心工程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被告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守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钟丹